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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很恐怖。 这两个故事说明,网络是非常好 的社 会交往 工具,同 时也是 一个 非常 危险的 地方,一 旦 自己的隐私和秘密被别人知道,就会 带来无限的 烦恼,甚至是灾 难。因此,一 定要保 管好 自 己或家人和朋友的个人资料和信息,为了不让别有用心的人恶用这 些信息 和资料,不管是 自 己还是身边的人,绝不能随便把自己知道的个人资料发送到网上。 4.4.1 网上侵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 1.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是个人持有的如姓名、住址等资料,是各种企业、团体、商 店用于顾客管理和 特 种服务的目的,而且,保护顾客的个人资料不向外泄漏,是拥有顾 客个人资料的业者 所应 尽 的义务。 通常,个人资料包括姓名、住址、籍贯、国籍、电 话 号码、家庭成员、年龄、出生 年月 日、血 型、爱好、性别、学校名、年级、班别、工作地点、职业、职称、年收入、财 产、手 机号码、电子邮 件 地址等。 2.个人资料被滥用的方面 个人资料会由于管理不善、马虎或被贩卖等原因被他人利用。 也就是 因为这些原因,人 们才会收到不知名公司的信件或电子邮件、广告等。严重的情况下,有 时还会签下自己完 全 不知情的合约。 4.4 个人信息与网络侵权 ·91·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,有些人专 门以 儿童或 学生 为目标,利 用有 些人 喜欢刺 激、喜欢 与 人交往的心理,搜集个人资料加以诱惑和欺骗,使得有些防范意识不强的人上当 受骗,甚 至 还有可能使其卷入到犯罪案件中。所以,为了从这些危险中保护自己、保 护朋友,一 定要 重 视个人资料,绝不可轻易地把这些资料告诉别人。 3.网络上个人信息产生的途径 在网络上,大致可通过如下途径产生个人信息。
(1)自己公诸于众的信息,喷雾干燥机如在电子布告栏发表意见、写电子邮件 给几个朋友或是建 立 自己的网站等。 (2)自己的行为,观看一个网站、搜寻数据、用信用卡买一本书、为 了奖品在某网站留 下 自己的姓名等个人资料等。 (3)Cookies技术,除了自己将个人的信息表露 给别人外,网络 上利用 Cookies技 术可 搜 集到许多个人的点点滴滴。所谓 Cookies就是当人们进入一个网站时,有些网站会在计算 机 里留下 Cookies,当人们再进入这个网站时,因为 Cookies记 录了上 次的行为,这 次再光 临时, 网站上所呈现的信息大概就是想要找的。很少有人注意到自 己的 计算机 上有 Cookies,即 使 看到,也不清楚为什么。这些 Cookies的信息可以从一个网站传到另一个网站,所以有时候, 即使是第一次到某网站,那个网站也可依据计 算机上的 Cookies,知道 使用 者以 前去过 哪儿、 做过什么事。Cookies并不是件坏事,例如,有时可以免除再度键入密 码等 数据,或是 一些 新 闻网站,可以依喜好提供人们要找的新闻。但是这里所讨论的是 Cookies的运用应该由使 用 者控制,而不是在不知不觉之中秘密地运作。 4.网上侵害隐私权 思考这样一个问题:偷看他人电 子邮 件及有关数 据是侵害他 人隐私 权吗?本小 节将 要 回答这一问题。 (1)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。目前,没有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同 的隐私 权定义,一般认 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个人私事、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 或不 愿 为他人知晓,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。隐私权的特征表 现为:隐私权的主体只 能 是自然人;隐私权的课题包括私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;私人 信息是 个人所有的情况、 资料,诸如身高、体重、姓名、住所、家 庭电 话号码 等;隐私 权的内 容具 有真 实性和 隐蔽 性;隐 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。 (2)网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表现。随着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出现,网络 时代的 来临 不 仅给人类带来了繁荣,也对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 念带来 了极大的冲击,使 得隐私权的保护日益面临挑战。另外,网络信息化社会已日渐形成,人 们对科技所发明的 工 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,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,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 之增 大,忽 视个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,可谓防不胜防。主要表现如下: ① 非法获取、利 用他 人资 料,其表 现为:网络 安全 存在 隐患 导 致个 人 资 料泄 漏;采 用 ·92· 第4章 信息意识与伦理道德Cookies获取个人资料 (Cookies应用包括网上购物、网上登录、个 人化网站、网站 追踪、目 标 行销等)。 ② 网络侵害隐私权的其他形式,表现为擅自在 网上宣扬、公布 他人隐 私,对个人 通信 内 容的侵害,向他人寄垃圾邮件,网络监听等。
但是,在下列情况下,公开他 人的 隐私阻 却违 法性 (注:阻 却违法 是 侵权法 上的专业 术 语,即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虽然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,但是由 于该行 为具有某种合法的 理 由或者事由,而使其不具有真正的违法性),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,包括: ① 被害人同意; ②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私事; ③ 意外事故,在网络上因出现了意外 的技 术故 障或其他意 外事 故,造成 个人资 料的 泄 漏或造成个人邮箱的破坏等,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。 5.相关个人资料保护的立法 上面两种方式都仅在于控制数据而已,但是隐私权并不仅仅只 是控制 个人数据,拥有 个 人数据的地方可不仅仅限于有浏览过的网站、发表过文章的电子布告栏。银行、学校、医院、 户政机关、航空公司等都有很多个人资料,而且是相当正确的数据。这 些地方一向是人们 最 信任的地方,但是数字化之后,这些数据是很容易就被不法之徒一举侵入或随意 贩卖,这 就 需要政府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和 隐私权。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 立法,来 保 护公民的个人资料和隐私权。例如,台湾地区就有“计算机处理个 人数据 保护法”(简称 “个 资法”)。为避免个人数据因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,被政府及民间事业、团体或个人广泛 搜 集、计算机处理与利用,以致个人隐私受到不当侵害,台湾地区特 参考外国立法例及 经济 合 作暨发展组织(OECD)所定的八大原则,制定“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”,并于 1995年 8 月 11日公布施行。 在欧洲,欧盟体创立了“个人数据保护指令”。欧盟部长会议于 1995年 10月 24日通 过 “个人数据保护指令”,并要求其会员国于 1998年 10月 24日 前依据 该指 令,以立法 来管 理 个人数据。该指令开宗明义宣示其目的为: (1)保障个人自由及基本人权,尤其是隐私权益; (2)确保个人数据于欧盟会员国自由流通。 目前,已依据欧盟“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”制定指导标准 及完 成配合立法 的国 家,有比 利 时、英国、希腊、意大利、芬兰、葡萄牙及瑞典等国。 美国于 1998年 11月 4日发布“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”,该原则共计七大项,分别 为 通知、选择、转送、安全、数据完整、管 道及 执行。它 所揭 示的隐 私保 护原 则与 欧盟个 人数 据 保护指令相似,只是该原则是采用由业者自愿加入的方式,业者 承诺遵 守相关原则进行个 人